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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及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4-21 访问次数:   来源: 作者:人事处

广东理工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及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弘扬高尚师德,加强我校师德建设,规范教职工的职业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管理秩序,依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我院有关规章制度,参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师法》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三条  教职工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处分。

对教职工进行处分,遵循下列原则:

(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处分的轻重与师德失范或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三)处分程序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师德失范行为或违纪行为之一的,依照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和社会管理秩序的;

(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

(三)不遵纪守法,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服从学校管理,致使国家、社会或者学校利益、名誉受损;利用各种方式恐吓、威胁、搔扰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参与赌博、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等活动的;

(四)擅自改变学校决定或拒不执行学校决定;不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的;

(五)违反教学纪律,擅自调课,敷衍教学,考试不改卷、乱改卷、无考卷乱给分,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六)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

(七)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在学生或教师中散播不利于学生成长和学校管理言论的;

(八)收取学生或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十)以各种理由擅自收取学生费用,强制学生统一购买学习用品或由老师统一代购学习用品的;

(十一)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活动的;

(十二)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入党、评定奖学金、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三)怠于履行职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违反工作规程和必要程序,发生事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

(十四)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学校资财;或故意破坏、损毁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及其他公共设施的;

(十五)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六)经常迟到、早退,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或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恐吓威胁单位领导,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七)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八)擅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的;

(十九)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或违纪行为人所在院(系)、部门权责

第五条  各院(系)、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发现所属教职工存在本办法所列师德失范行为或违纪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在初步调查后向学院监察室报告。

第七条  出现下列失职行为之一的,对师德建设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二)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三)发现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不及时向学院监察室报告;

(四)本单位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  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四章  处分的做出、适用及解除

第九条  学院监察室收到关于教职工师德失范或违纪行为的投诉,或者接到有关单位的报告后,须做进一步调查了解,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人员申辩和陈述。

根据调查结果,监察室认为需给予被调查者行政处分的,做出监察建议连同调查证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开除。

降级是指降低工资级别、专业岗位等级或行政级别。撤职处分适用于有行政职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十二条  受到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奖评优、晋升职务、职称晋升、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或解除与其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受到处分的,扣发相应工资、奖金:

(一)给予警告处分的,扣发当月工资的20%;

(二)给予记过处分的,扣发当月工资的40%;

(三)给予撤职处分的,扣发当月工资的50%。

(四)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扣发当年年度绩效奖金。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工作岗位(职务)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自调查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情节复杂或者原因特殊的,做出处分决定的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应当送达被处分者本人,存在难以直接送达本人或者本人拒绝接受的,以邮寄的方式送达。

处分期满,由监察室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处分期内,被处分者确有悔改表现,工作成绩突出的,监察室可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做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晋升、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事项,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等级或职务。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教职工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教职工发生本办法所列违纪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起实施,由学院监察室负责解释。